| 標 題: | 關于印發《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 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 引 號: | 11150300011554359H/2021-08520 | 發文字號: | |||||||
| 發文機構: | 工業和信息化局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
| 概 述: | 關于印發《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 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1-10-28 12:06:11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財政局
關于印發《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
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區工信和科技局、財政局,烏海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烏海市盛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市屬各銀行: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烏海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實施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融資服務管理,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工信廳 發改委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資規〔2020〕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開展原則。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模式是指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合作銀行,向一些生產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但抵質押物不足的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由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選擇合作銀行,由合作銀行直接增信或通過國有擔保公司,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循環使用。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由銀行一次性審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由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優質中小微企業群體,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及相關領域和列入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淘汰范圍內的企業。
第三條 助保金貸款基金。基于“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組建,基金包括自治區撥付的引導資金、市區兩級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抵押金和企業繳納的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企業按其在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愿繳納的保證金,用于先行代償該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
第四條 助保金貸款組織機構。成立由分管工信部門的副市長為組長的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統籌助保貸重大決策部署和上下協調工作。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負責管理烏海市助保金貸款工作。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由市直各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國有擔保公司的分管負責人組成,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長兼任。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銀行、擔保公司及中小微企業等機構間的日常聯系和協調工作。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負責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合作銀行的競選工作,并定期進行跟蹤考核等工作。
(三)按照認定和授信管理辦法委托合作銀行及我市國有擔保公司負責申貸企業的篩選、考核、授信、跟蹤等服務工作。
(四)負責對合作銀行及我市擔保公司報備的申貸企業材料進行備案工作。
(五)負責貸款資金監督、檢查、跟蹤以及清償等工作。
(六)負責銀行保證金賬戶和助保金貸款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爭取專項補貼資金。
第二章 資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條 賬戶管理。由市工信局委托國有擔保公司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自治區撥付的引導資金、風險補償抵押金、企業繳納的保證金,賬戶封閉運行,采用專戶管理的方式,賬戶內資金僅限于貸款業務的代償。除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本金和本金效益不得隨意提取和支用。該資金由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由擔保公司及合作銀行按照認定和授信管理辦法,共同實施具體業務,定期向市工信局報備。合作銀行放貸額度為專戶存放資金規模的10倍。
第六條 放貸模式。實行兩種增信模式:一是由助保金貸款基金直接為企業增信。對于申貸企業有銀行認可的抵質押反擔保條件,即達到申貸金額70%以上的企業(包括企業繳納的貸款額度的6%的保證金),由合作銀行直接為其增信30%;二是如助保金貸款基金直接擔保無法滿足銀行貸款條件時,則采取與擔保公司合作擔保方式為貸款提供增信。申貸企業提供銀行認可的抵質押反擔保條件達到申貸金額的50%以上(包括申貸企業繳納的貸款額度的6%的保證金),由擔保公司按照保證擔保必要流程為申貸企業增信50%。以上兩種模式同時開展,相關合作機構應優先保障保證擔保模式正常運轉。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基本條件
第七條 貸款對象。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登記的我市所轄范圍內,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優質中小微企業,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及列入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淘汰范圍內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助保金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戰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3、建設項目符合項目建設管理要求;
4、不得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限制的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5、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6、在合作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7、應滿足國有擔保公司、合作銀行辦理擔保和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
第九條 各區要成立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貸款企業的推薦篩選、貸前和貸后管理工作。市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區的工作進行指導、核查、確認。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十條 貸款額度。單戶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制,由申貸企業與合作銀行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的30%。
第十三條 還款方式。還款方式可根據申貸企業實際情況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或分次還款方式,具體由申貸企業與合作銀行協商確定。
第五章 貸款回收管理與風險分擔
第十四條 正常回收。申貸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銀行退還貸款企業繳納的保證金。
第十五條 保證金的代償。當企業借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達到30天未能足額清償時,由合作銀行函告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直接將該企業先行繳納的保證金劃撥相應欠款債務金額至合作銀行作為代償。
第十六條 風險分擔。當申貸企業借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達到30天且保證金不足時,由合作銀行向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將風險補償抵押金先行賠付給合作銀行,并最晚于企業借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達到45天之內賠付到位。
針對兩種不同信貸模式,確定不同的風險分擔比例。對于抵押物達到70%的企業,由合作銀行承擔無抵押部分70%的風險,風險抵押保證金承擔30%的風險。對于抵押物達到50%的企業,擔保公司、風險抵押保證金、合作銀行分別按照40%、40%、20%分擔風險。
合作銀行在實施保證金代償或風險補償抵押金代償以后,由合作銀行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雙方認可的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償還銀行、擔保公司和風險補償抵押金所承擔的損失,剩余部分補入保證金賬戶。
第十七條 追償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則啟動風險補償抵押金代償。合作銀行助保金貸款業務不良率要控制在5%以下。不良率超過5%時暫停其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資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助保金貸款基金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作為下一年度風險補償抵押金滾存使用。
第六章 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 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合作銀行開展貸后管理工作,加強與合作銀行的溝通協調,了解貸款企業情況、貸款審批要求等,協商解決貸款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與合作銀行協商補救措施。合作銀行和國有擔保公司應按照市工信局、合作銀行和國有擔保公司三方合同約定全面開展業務工作,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合作銀行和國有擔保公司工作開展情況,調整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額度。對于不能積極履行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文件、協議的合作銀行和國有擔保公司,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留終止合作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銀行貸款損失和風險補償抵押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黑名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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